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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通信网络上的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您与通为网络共同签署本《信息安全协议》(下称“本协议”)并使用通为网络的服务!
1. 本协议所指的信息,是指运行在通为网络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上并由用户负责提供的任何介质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音像、影像移动通信信息、互联网信息等。
2.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依法开展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上的信息业务。
3. 用户必须保证不在通为网络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上制作、复制、发布、 传播任何形式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如下九类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 通为网络一旦发现用户出现上述情况,有权立即终止与用户的合作, 停止用户的网络接入,用户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5. 用户保证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允许, 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6. 用户对本身提供的各类服务,负责管理、监督、审核其内容不含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及有关使用计算机互联网的规定, 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7. 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查阅、 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需向主管部门报告。
8. 用户在使用计算机互联网业务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保证不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
9. 用户保证不泄露托管主机的帐号、密码等资源,如由于用户原因造成该帐号、密码泄露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
10. 对于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不可转让他人使用,用户退出时IP地址使用权自动取消。 用户有义务接受通为网络对IP地址使用情况的调查,如果用户提供虚假资料,通为网络有权处理直至收回所分配的IP地址。
11. 用户有义务按照通为网络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 填写通为网络要求提供的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12. 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用户应积极配合通为网络解决。
13. 用户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用户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4. 用户需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在通为网络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上传送需要保密的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通为网络用户个人资料。
15. 用户须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实时监控制度。对于互联网信息, 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用户网站上网发布前,必须经过用户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对于语音信息, 用户电话信息台应当有健全的信息审查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实时电话信息审查工作,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管理。
16. 用户的网站信息内容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17. 用户保证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 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通为网络。
18. 用户须建立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并报送通为网络和通信主管部门, 保证通为网络和通信主管部门可以随时与该安全责任人沟通联系。
19. 用户注册成功后应登录用户后台管理系统登记责任人联系信息,保证联系信息完整、有效。
20. 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企业职工严格遵守以上条款。
21. 若用户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用户自行承担,与通为网络无关, 同时用户应当赔偿因此对通为网络造成的损失。